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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司法局“一面三点”加强专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工作

时间:2022-09-28 06:56:59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相金凤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相金凤)党的十八大以来,山东省沂水县司法局积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拥护“一面旗帜”,抓实“三个要点”,加强辖区内专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工作,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旗帜鲜明拥护党的领导,将专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纳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基层法治工作协调小组会议议事日程。强化对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对人民调解要亲自过问,定期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调整充实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实际问题。

  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适应当前人民调解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人员,通过选举、聘任等方式,吸收到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中来。县“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7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乡镇(街道)配备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378个村(社区)整合网格员、法治明白人、专职人民调解员“三员合一”配备 378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全县42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全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放工作补贴和调解补贴。

  管好用好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人民调解员培训合格后,由县司法局向其颁发省司法厅监制的《人民调解员证》。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管理,将人民调解员分为首席、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类别,等级评定后颁发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各乡镇(街道)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纳入司法所管理,在县司法局指导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其工作职责,配合司法所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县司法局对成绩显著,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中业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开展每年一届的全县“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近年以来,先后有张宝林、马祥勤、程庆奎等专职人民调解员获得省、市表彰,多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获得县级表彰和县司法局“十佳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落实人民调解队伍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县、乡镇(街道)财政分别给予保障,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明确补贴标准,由县财政统筹发放,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包括生活补贴和办案补贴,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标准:村级为每人每月500-600元,县级、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专职调解员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办案补贴经费标准:一般纠纷每件补贴不低于30元,复杂纠纷每件补贴不低于50元,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每件补贴不低于100元。由县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人民调解员等级、调解纠纷的数量、难易程度、调解质量、履约情况以及社会影响按标准发放。全县每年发放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213.48万元,案件补贴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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