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谢玲玲 米热班·麦合木提)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王某在为周某运送货物过程中发生事故身亡,托运人周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王某与周某认识多年,经约定王某于2021年4月至8月期间给周某的建筑工地运送材料,周某不定期给王某结算费用。8月5日晚,王某驾驶三轮车送货行驶至周某的工地时发生侧翻,导致车上货物将王某压伤,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周某给王某家属送去了80000元。但其父认为儿子是在从事周某指定的劳务活动时受伤,周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周某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赡养费等各类损失1217678.4元,并将其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官认为,本案案由不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王某父亲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未能获得支持。
本案原、被告双方认识多年,经承办法官调解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主要有三点区别:
一是目的不同。提供劳务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以供给一般劳务本身为目的。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输行为,以运输行为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
二是报酬结算方式不同。提供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取得的报酬较为固定,结算时间呈周期性,一般按照劳动时间计算。运输关系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通常按照趟次、运量计算,多为一次性付清。
三是主体双方的关系不同。提供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约束关系,接受劳动者有权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进行指示和监督。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托运人追求的是托运货物的安全到达目的地这一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