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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勿以恶小而为之,多次盗窃小金额物品刑不刑?

时间:2023-08-21 11:35:23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黄丹 刘婧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黄丹 刘婧)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小区里都有长期未挪动的电动车,但就是这些平时看起来不怎么起眼且不怎么贵重的物品,却让小偷们有了可乘之机。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5日、1月30日刘某连续在2个小区偷盗了2辆电动车,并将第2辆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出。尝到甜头后的刘某,又于2月4日偷盗了第三辆电动车,但在偷盗过程中被车主发现并报警。刘某被抓获后,只承认了偷盗2辆电动车的事实(当日警方只发现他偷盗了第一辆和第三辆电动车),派出所针对案情及涉案金额,暂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对刘某进行深入调查,要求刘某在调查期间保持手机畅通,以便随时能够接受调查。但刘某在行政拘留期满后,并没有收手,仍在调查期间于3月18日再次偷盗了第4辆电动车,最终难逃法网,被警察抓获。

  【法官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刘某供述、4名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法官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1880.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刘某在案发后将涉案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贪小便宜,吃大亏,侥幸心理莫要存。盗窃罪的标准不是单纯看涉案财物数额,还要考虑其他的规定情况和具体量刑情节,若有多次盗窃情节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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