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努尔尼沙·阿不都热依木)2008年5月,阿某与吐某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孕育一子,2010年8月,因双方感情不和,阿某与吐某协议离婚,孩子归阿某抚养,吐某每月向阿某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
阿某是一名环卫工人,收入不高,随着孩子慢慢长大,抚养开支也越来越高,独自一人抚养孩子越来越吃力,而吐某的抚养费早已无力支撑孩子的实际抚养需求。阿某多次找吐某沟通提议增加孩子抚养费,吐某对阿某的要求置之不理,对孩子也不管不问,故阿某便以孩子的名义将吐某诉至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
该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有效化解矛盾的原则,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原告孩子及其代理人阿某与被告吐某开展诉前调解,承办法官运用质朴的语言耐心劝导下,双方认识到了离婚只是解除了双方之间婚姻关系,意味着双方感情的结束,但不代表着亲情的断绝,无论未成年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双方都负有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在成长期间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亲或母亲增加抚养费,并悉心照顾。经过法官从情、理、法三个角度耐心说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吐某表示愿意每月向阿某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至此一个因子女抚养纠纷的案件在诉前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抚养纠纷。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抚养费纠纷的处理,人民法院不仅仅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孩子的健康成长有足够的物质保障,更希望通过情理法兼容的纠纷化解过程,换回往日亲情。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司法力量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措施,为更多青少年的成长保驾护航,让所有的孩子都被温暖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