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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违背社会核心价值 法律惩治再加码

时间:2023-08-18 13:33:1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敏

  法治报道淮海经济区讯(张敏)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历经10年,2021年《民法典》赋予更加丰富、充实“性骚扰”内涵与外延。

  2023年8月14日,前芒果台主持人梁田,网上发布视频称她与闺蜜坐地铁时被陌生男子尾随了将近一小时,男子一直站在她身边,并用一种“恶心的目光”偷看她,即使她背过去,男子还绕到她正前方,直视或偷瞄,或通过玻璃反射偷看她。

  2023年 8月14日,韩国艺人黄素熙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其在日本大阪音乐节上演出时,遭多位男观众袭胸。

  2023年8月15日,曾参加《青春有你2》的选手杜紫怡,微博发文实名举报曾遭说唱歌手TangoZ性骚扰,称其酒后当众对自己进行“言语侮辱”。

  近日,多条有关“性骚扰”事件在网上被曝光,三位女性向公众公开控诉他们在生活中遭遇的来自异性言语上、肢体上不被尊重的骚扰行为。现代社会中,“性骚扰”事件屡见不鲜。

  在我国,有关“性骚扰”规范最早出现在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条文具体表述内容来看,适用情形仅仅是在劳动关系中,对“性骚扰”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未作体系性规定。直到《民法典》出台,对“性骚扰”概念给出法律上界定。2021年6月1日新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遭遇“性骚扰”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预防措施,以及法律惩治手段。2023年1月1日新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延用《民法典》对“性骚扰”的法律界定,并扩大了救济途径。

  《民法典》规定,“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性骚扰”比较明显的是肢体形式,具体可以是违背他人意愿的拍、捏、抚摸、亲吻、搂抱、爱抚或者触摸敏感部位、要求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用与工作相关的威胁或奖励要求性支持、作出猥亵动作、甚至暴露其性器官等;言语形式可以是当面评论一个人身体的敏感部位、违背意愿的性挑逗、与性有关的下流的笑话;文字形式是指发送带有淫秽内容的信件、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图形形式可以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民法典》并未限制“性骚扰”对象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202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等六部门印发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联合指导文件,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的性骚扰是指,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两份参考文本虽主要为企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制定女职工权益保护规章制度提供示范性文本,其中“能够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的表述,进一步为法律上“性骚扰”行为认定提供了更为清晰的界定标准。

  法律禁止“性骚扰”行为,已不仅仅让人感到不适、气愤、抑郁、焦虑、恐惧等精神压力,也是有损他人人格尊严,侵犯他人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严重甚至会导致精神疾病。

  案例:夏某(女)与张某(男)为同一村民,张某多次向夏某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表达爱意。某日张某向夏某发送一条微信,内容为“亲一下”,这条微信被夏某丈夫看到,夫妻二人发生激烈争吵,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发给夏某的微信内容,侵害了夏某的人格尊严权,造成夏某夫妻关系不和谐,致夏某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最终判决张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中,张某通过电话或者信息表达爱意,微信“亲一下”,在有些人看来不以为意,觉得爱就要大胆说出来,不说怎么知道有没有机会,爱也是纯洁的、高尚的,反倒认为限制真情流露是保守迂腐,怎么可能构成“性骚扰”?微信信息“亲一个”更具有明显的“性性质”暗示,结合整个行为,符合《民法典》通过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性挑逗,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停止再对夏某实施骚扰行为,赔礼道歉并且进行经济赔偿。

  对于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企业内部职场性骚扰规章制度,明确性骚扰具体情形、员工投诉举报途径、责任人和处罚措施,应予以公开。员工遭遇性骚扰可以向单位投诉,单位开展相应的调查,了解前因后果,也能及时固定证据,如果在秘密环境下,获取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单位确定有性骚扰行为,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作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最高院181号指导案例明确“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的“性骚扰”事件表明:性骚扰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忍气吞声的处理,可能会给被骚扰者造成更大伤害。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法律保护措施的完备,面临“性骚扰”应该勇敢说“不”,不仅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受害女性可以向当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妇联、工会等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能仅以民事纠纷而不予受案处理。

  “性骚扰”违背社会核心价值,涉及范围及惩治力度逾加宽范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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