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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债父偿“拾”诚信 案结事了“双”共赢

时间:2023-01-03 00:57:14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姑丽皮亚·帕米尔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姑丽皮亚·帕米尔)“我替儿子还钱,不希望家里人成‘老赖’”。近日,被执行人赛某的父亲不愿让儿子落下“老赖”的名声,主动到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代替儿子支付执行款。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阿某、胡某、夏某等六人

  被执行人:赛某

  申请执行人阿某、胡某、夏某等六人与被执行人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余万元。因被执行人赛某迟迟不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阿某、胡某、夏某等六人遂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赛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电话联系赛某,责令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法院启动了网络查控,但反馈结果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无房,案件面临执行不能。

  后经调查得知,赛某与父母共同生活,执行法官随即转变思路,主动联系了赛某的父亲并对其耐心讲解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希望其督促儿子履行债务。赛某的父亲在听取执行法官的法律释明后,考虑到儿子的失信行为将可能会影响到孙辈的教育、就业等问题,最终赛某的父亲表示愿替儿子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诚信父亲替失信儿子偿还了欠款,这一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得以顺利告结。

  【法官说法】

  人无信不立。本案中,被执行人赛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面对法律的威严,他选择了躲避。赛某的父亲以自己的诚信为社会作出了示范,体现了朴实的诚实守信的道德,希望父亲的行为能给儿子以触动,明白凡事都得三思而后行,莫给后代留“污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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