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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虚假陈述!证据不充分怎么办?

时间:2023-04-03 15:25:24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陈婷 黄丹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陈婷 黄丹)没有正式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起诉至法院后对方不承认欠钱的事实,你的钱怎样才能要回来呢?那就让喀什市人民法院法官通过近期审理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来为大家说一说吧。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乙某的施工队总管丙某找到甲某,让甲某为乙某承建的一个工程项目运输戈壁土,双方口头约定2016年11月工程结束时付款。2016年6月,甲某完成运输后,和丙某进行结算,丙某向甲某出具了一份结算单,价款为58880元,却没有写明为谁拉运戈壁土。工程结束当年年底,乙某向甲某支付了35880元,还欠甲某23000元。2020年年底,经甲某多次催要,乙某要求甲某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才付款,并指派亲属向甲某提供了税票信息。甲某根据税票信息开具了购买方为A公司的发票交于乙某,却并未再收到乙某的付款。至2021年11月,甲某曾23次向乙某催要运输费,也曾向A公司进行催要,均无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审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某虽然提供了发票、丙书写的清单、与乙某亲戚的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但A公司却不承认自己是案涉工地的承建方,称既未授权乙某让甲某开具购买方为A公司的发票,亦未使用发票进行报账;乙某则称自己不认识甲某,从未找甲某运输过戈壁土,自己也不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发票更不是自己让甲某开具的;丙某拒绝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官根据A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认为A公司确与此案无关,但甲某与乙某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均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或不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案件审理一时限入僵局。

  甲某虽然懊悔当初没有与乙某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却也无可奈何。一次,他在翻查手机的时候想起,自己之前用的旧手机里曾保留过与乙某讨要运输费通话时的录音,这些录音让案件审理峰回路转。一周后他将23段通话录音交给了法官。经双方核实,录音内容可以清晰地反映出甲某与乙某存在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乙某的确还未支付甲某剩下的运输费。因此,法官认为证据链已经形成,足以证实甲某与乙某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八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令被告乙某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甲某支付运费23000元。

  法官提醒:

  在民事案件诉讼中,通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与人有涉及到支付金钱的约定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若没有签订也最好留存视听资料,否则,一旦对方不认账,你将无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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