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段小龙 张风珍)“真没有想到段主任禁用了一天时间就解决了困扰我多时的纠纷,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段主任真不愧是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啊?”1月19日08时许,东阿县贾某驾驶冀XX号小型轿车沿莒镇引黄总干东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莒镇郭牛村南侧,与对行魏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碰撞,致两车损坏。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魏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调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确定贾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三轮车驾驶人魏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2023年2月1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没有成功的情况下,车方贾某来到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向调解员段小龙主任咨询如何保全和起诉三轮车方,想要依靠法院诉讼得到赔偿。调解员了解到,车方贾某系东阿县人,三轮车方系禹城市人,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贾某维修受损车辆需要支付 7000多元,三轮车方基本不需要维修,车方贾某要求按规定赔偿,三轮车方魏某拒绝赔偿或以三轮车抵顶,态度蛮横。事故科按规定出具事故认定书后3天双方无异议放车,车方认为放车后三轮车方更不会赔偿他们因此才咨询如何保全对方三轮车和起诉索要赔偿。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段主任首先解答了他的问题,1.关于保全三轮车,法院可能不受理,因为三轮车无牌,现在不能确定对方驾驶人就是三轮车所有人;2.诉讼对方要在被告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因为他与被告和事故发生地相隔较远,诉讼成本可能很大。车方贾某听后表示认同,但表示对方不予理赔的蛮横态度不能接受,赔钱也要起诉对方。调解员段主任向其解释说明了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参与调解的权利、义务及程序,车方贾某表示愿意并申请调解,希望人民调解能够帮助他解决这次纠纷,并愿意适当做出让步。
紧接着调解员段主任给三轮车方魏某打电话邀请他来调解工作室进行一次交谈,经了解,三轮车方魏某 65岁,务农,对事故成因及认定均无异议,只是听从了同村人说他是老人,并且三轮车也值不了几个钱,不赔偿车方损失车方也没有办法。于是,调解员段主任从以下两个方面与三轮车方进行恳谈:一是道德层面,应不应该赔偿?换位思考的话,如果我们的车受损,想不想得到赔偿?二是法律层面,也不是他同村人所说的不赔偿对方就没有办法,向他说明对方起诉到法院后的几种法律后果。三轮车方魏某听后表示自己不懂法律,态度蛮横不对,但表示自己家庭困难,对方贾某说去 4S店修车花费 7000多,一般修理厂能修好且花费较少,请求从中给他们说和,解决纠纷,不愿意让对方起诉自己。
经过几轮协商,当天双方达成协议:1、三轮车方魏某一次性赔偿车方财产损失2300元并当场支付;2、其他双方无争执。双方对于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车方表示如果诉讼的话时间、精力除外,诉讼成本有可能比赔偿还多;三轮车方魏某表示自己不懂法,轻信他人不对,不然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掩卷深思,通过调解该纠纷,我们得到以下启发:一是了解案情,找出纠纷的症结所在。本案损失额度很小,但是不能从中调解,双方就很可能法庭上见面,造成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消耗司法资源。通过调解员的认真倾听,然后分析讲法,双方都能理智的做出选择,化解了纠纷。二是依法依规依程序,保持中立,站在各方的立场上分析说明问题,使当事人能够明确事情的最终结果有几种,通过计算,选择什么方式解决最经济实惠有利,理解我们替他做了最周密全面的分析,为他们选择了最佳的解决方案,从而成功化解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