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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高消费 英吉沙县一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

时间:2022-11-21 10:59:16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海热妮古丽·图尔贡 何立琦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海热妮古丽·图尔贡 何立琦)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麦某予以信用惩戒,通过把麦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麦某迫于法律的威慑,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缴纳案款,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失信惩戒和限制高消费措施,案件顺利执结。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阿某与麦某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麦某以20万元价格购买了阿某的一辆小轿车,并约定于2019年6月1日之前付清所有款项。麦某在付完3.7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直至合同期满,阿某多次催要无果,后阿某将麦某诉至英吉沙县人民法院。英吉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麦某限期支付给阿某16.3万元,但麦某仍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阿某于2021年4月向英吉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得知麦某开有一家诊所,于是依法对麦某采取15日司法拘留措施。迫于拘留压力,麦某最终提供了挂在自己公司名下的轿车信息以及2万元现金的下落,促使执行到位案款10万元。剩余6.3万元案款无法执行到位,致使案件再一次进入了僵局。鉴于该案进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符合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阿某同意,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将麦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为其名下登记的手机号码设定了失信彩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受到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麦某无法购买机票,无法贷款,生活处处受限,而且亲朋好友一打电话就响起的失信被执行人“彩铃”令其颜面尽失。2022年10月,麦某深刻认识到躲避法定义务行为的危害性,主动联系法官进行沟通,主动履行剩余6.3万元案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问题》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冷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官提醒

  躲避、甚至抗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也会伤及自身;同时奉劝那些试图通过逃、躲、赖等方式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趁早放弃幻想,早日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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