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亚森·阿卜拉)醉酒泄愤怒毁财物,不但获刑还要赔偿。被告人艾某醉酒后一时冲动,以报复为目的,将原告人阿某的车辆挡风玻璃砸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原告人阿某损失1542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4日1:00时左右,阿某给艾某打电话说:“我的朋友马某从阿克苏过来看我,你把我公司的车开上,去喀什市接一下我的朋友马某。”
艾某开车来到喀什市后,与阿某的朋友马某见面,后因无法联系到阿某,艾某便将车交给马某,其自行打车回家。当日下午5:00时左右,艾某在商店喝了一瓶白酒后越想越气,认为自己开车去接阿某的朋友,阿某不给一分钱报酬,而且自己还花钱打车回家,心中气不过。
于是,趁着酒劲来到阿某的公司门口,用石头将阿某公司前面停放的一辆雪佛兰科迈罗车的挡风玻璃砸坏。后经鉴定,被损坏的挡风玻璃价格为15420元。
案发后,艾某拒不赔偿阿某的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产损失154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中,被告人艾某醉酒后一时冲动,置自己于犯罪境地,触犯了刑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实在令人惋惜。在遇到问题时,我们应多一些理性思考,不应让情绪左右自己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