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热依汉古丽)最近,迫于限制高消费的压力,被执行人阿某某给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打来电话,称自己无法购买机票,表示愿意偿还借款,希望解除对他的限制。
据悉,阿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哈某借款2万元,约定次年一月偿还。借款到期后,阿某某未按时还款,后哈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判决,阿某某应偿还哈某欠款2万元。但阿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阿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得不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对阿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近日,当阿某某需要乘坐飞机,却因被限制高消费而无法购买飞机票时,才悔不当初。最终,阿某某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得以执结,法院便解除对其的限制措施。
法官提醒:
一、哪些人会被法院下令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限制高消费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三、如何解除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法官呼吁:
要做诚信守法的公民,放弃侥幸心理,积极履行义务。切莫因失信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请大家共同坚守一份诚信,给自己一份畅游天下的通达“车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