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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菌馋了顺便整点鱼 鱼汤虽好喝但罪难逃

时间:2022-07-28 10:47:57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杨春佳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杨春佳)“我就寻思弄点鱼吃,没想到在自家菌地附近你们也能发现”,东宁市某村王老汉(化名),为了捕些河鱼吃,在自家菌地边的河里安装了“地笼”,结果他为自己的“嘴馋”付出了代价。

  2022年7月7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阳分局南村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护时,在一河内发现被人安装好的“地笼”。由于正值禁渔期,“地笼”等禁渔工具对野生鱼类的繁殖生长危害极大。在民警开展调查工作中,辖区居民王老汉主动投案,承认了在禁渔期内使用“地笼”捕捞河鱼食用的犯罪事实。

  原来王老汉家的菌地就在河道附近,由于近日降雨,看着日渐上涨的河水,王老汉萌生了捕些河鱼吃的想法。他认为在自家菌地附近河道下“地笼”会比较安全,在侥幸心理的驱动下,王老汉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把“地笼”安装在菌地附近的河里,不会有人发现,刚过了一天“地笼”里就捕到十多条野生河鱼,王老汉便把这些河鱼做成了鲜美的鱼汤。结果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鲜美的鱼汤虽然解馋,但王老汉自己却终将难逃法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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