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安娜)近日,山东省沂水县司法局收到罗庄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王某户籍地为临沂市沂水县,2021年1月14日,因诈骗罪,王某被罗庄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生效后,2021年2月19日,王某未按期到执行地司法局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受到警告一次。2022年4月29日,缓刑考验期内王某无假私自越界外出再次受到警告一次。经教育仍不改正,2022年6月7日,王某第三次违反规定,无假私自越界外出多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对王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并将撤缓建议材料送达罗庄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对王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法律不是儿戏,缓刑不等于自由。社区矫正对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一旦违反,面对的将是法律更为严厉地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