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孙文学 韩娇娇)刘某是某装修工程队老板,2019年5月经共同的熟人王某介绍与万虹小区某业主支某认识,并为支某新房进行简单装修,两人并未签订装修合同,历经一个月装修完毕,但双方在核算装修款项时却发生矛盾,工程队老板刘某向业主支某索要的装修金额与支某预算的数额相差比较大,支某在支付一小部分费用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之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刘某多次索要装修款未果,并于2022年2月13日再次向支某索要装修款时,一言不合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拨打120报警,警方介入后暂时平息两人之间纷争,并联系镇调委会调解此案。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了解情况后,立刻联系双方当事人到镇调委会调解此案,双方都表示接受调解。据刘某陈述,因是熟人介绍,两人并未签订合同和约定具体款项,装修款本来已经给支某进行了优惠,自己并没有多少利益,很难再退让。支某认可刘某所说的事先未约定具体款项,但表示自己说过参照共同的熟人王某家里的装修,两家同属一个小区,建筑面积一样大,刘某收王某装修费用一万元,而现在却要向自己要二万元,属于恶意增加装修款项,并且装修质量也极差,橱柜平面倾斜,板材质量差,装修结束后,自己已支付了八千元。刘某听后当场提出反驳,表示虽说参照王某家装修,但是装修过程中支某临时提出要求做一套衣柜和橱柜,成本增加是必然的,而且刘某是在王某家两年后装修的,人工成本也不一样。两人为此在现场争执起来,第一次调解未果。
调解员经过分析,迅速得出两人矛盾焦点是与熟人王某家装修费用为什么不一致上,调解员决定到现场实际查看一下两家装修情况,对比两家装修后发现:刘某确实增加了衣柜和橱柜,但是柜子质量不是很好。调解员请装修队朋友按照此装修情况核算了装修成本后,再次对两人进行调解。为避免两人当面发生争执,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
调解员首先与装修队老板刘某单独沟通,并向刘某说出了装修存在的问题,以及核算的成本,希望刘某能够诚心沟通。刘某承认装修材料一般,是因为装修款收的少,本身自己就是做中低端装修,自己可以在费用上再给优惠一千元,而且自己和熟人王某有亲戚关系,自己甚至还免费多给王某加了装修项目,支某不应该一直和人家进行比较,应以实际装修为准。调解员向刘某询问,装修款一万五千元是否可以接受,这个价格自己已经找人核算过,可能赚得少,但是还是给其保留了利润,如果双方都不退让,将无法调解,建议其提起诉讼,刘某表示需要考虑下。第二天,刘某主动联系调解员,表示在此事上已消耗太多精力,花费了大量时间成本,同意调解员意见,希望尽快解决此事。
调解员紧急联系支某进行沟通,支某表示最多同意支付一万元装修款。调解员向支某讲到,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有装修行为和付款行为,形成事实的合同关系,只要合同已履行,没有书面合同同样可提起诉讼,法律依据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如果调解不成,刘某将会提起诉讼。支某表示并不想走诉讼程序,之前警察介入就已对其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调解员进一步对其讲到已经和刘某进行沟通,装修款收一万五千元即可,按照支某家装修情况,这个费用很合理,刘某表示和家人商量下,经过调解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自签订调解协议书日起两日内,支某将剩余装修款项七千元支付给装修工程队老板刘某;
支某房屋存在的一些瑕疵,刘某一周内进行修复。
【案例点评】
该纠纷能够快速调解成功,与调解员选择恰当的调解方法密切相关。首先,人民调解员听取双方陈述,全面了解事实经过后,分析出双方矛盾焦点,再通过“背对背”沟通方式,分别了解双方的想法,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依托法律,让双方信服,自愿接受调解。
在第一次调解时,调解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观点,谁都不妥协,致使调解无法进展,通过调解员给双方分析,基于两人都想通过调解化解两人矛盾,调解员找到一个居中点,使调解双方互相做出让步,最终达成和解。
日常生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忽视,没有在装修的时候签订合同,装修公司增加合同外新的装修项目,但在索要新增项目费用时又无法得到对方的认可,致使双方发生矛盾。签订装修合同,能更有效地明确装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促使双方履行应尽职责,保证装修顺利进行,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双方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具有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