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刘娜 张玲)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贺某要求被告马某偿还借款194000元及利息,被告声称该笔款项是投资款,并不是借款。在案件审理中,法官重点审查了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最终以原告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但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①要注意民间借贷应在合法、合规、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法律对名为借贷实为投资、名为借贷实为合伙等法律关系中主张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例如,出借人张某仅提供转账凭证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借款人王某不承认此笔款项为借款的,法院对借贷关系不予确认。
②要注意借款的利息应当有明确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官提示:向他人借款时,应由借款人书写借条或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在书面凭证中载明本金、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应注意约定的利息不超过借款时LPR的4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