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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 公司起诉“多”发了工资 是否应予退还

时间:2022-11-03 13:03:12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温爱霞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温爱霞)员工从公司离职后,公司认为“多”发放了工资,要求员工予以退还,法院如何处理?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中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发放的工资属于“多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21年6月,杨某受聘某公司担任监理工程师,与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通过电子《劳动合同书》确定劳务关系,该电子《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杨某年薪为150000元,月薪12500元,未约定劳动期限。

  2022年4月,杨某提出离职,双方于2022年4月7日解除劳务合同关系,杨某最后一次领取工资时间为2022年3月。

  杨某离职后双方发生争议,该公司以杨某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未在公司上班为由,要求杨某退还工资34399元,并向泽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申请,该仲裁委裁决驳回该公司的仲裁请求。该公司不服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与杨某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均向法庭出示了未经杨某签字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双方对约定的薪资事实均无异议,但合同未对休息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事项作出安排,杨某未上班期间属于新疆地域建筑工程冬季停工状态,该公司未对淡旺季周期或临时性增加用工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庭审中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另杨某离岗期间和返回工作岗位后,该公司向杨某支付工资。后杨某离职,双方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备注说明杨某需退还工资事宜。该公司的行为与其主张矛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应当是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休假及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作出安排。遂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该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务合同所属建筑行业领域,建筑行业属于特殊性行业,有别于生产性行业,其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对季节有特殊的要求,在每年的11月底至次年的2月底因天气转冷不宜施工,建筑工程均属于冬季停工状态,该公司主张给杨某“多”发了工资的时间正属于上述特殊期间,该公司应制定适用于自身行业特点的规定和制度,对于淡旺季周期或临时性增加用工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因该公司对此未作出规定,也未与杨某作出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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