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黄秀琼)追讨欠债本有理,但是擅自盗用他人财物抵作欠款,不仅不合理,甚至可能违法构成犯罪。追债手段要合法,债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让有理变成无理。近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工资纠纷产生的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因追债不合法而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2019年初至2020年底,阳某雇佣胡某管理其在莎车县某乡镇的电网工程项目,在此期间阳某尚欠被告人胡某90000元的工资。2021年1月底,胡某向阳某催要欠付工资,阳某许诺春节后再给。过完春节后,胡某再次向阳某催要,阳某未付。胡某不甘心,便计划将阳某工地上的电缆线卖掉,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拿到自己的工资。2021年3月13日,胡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莎车县从事废品收购的陈某、彭某,谎称自己工地上有废旧电线要出售,指使二人将阳某位于莎车县A乡镇电网项目工地围墙外拆换报废的钢芯铝导线及位于莎车县B乡镇项目空地上的3盘集束绝缘导线、黑色绝缘皮导线拉走出售。胡某因此非法获利44520元。经鉴定,胡某盗窃的电线等物品价值97478元。到案后,胡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还全部赃款。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被害人阳某拖欠其工资,便通过微信指使他人将被害人工地上价值97478元电缆线等物品盗取后出售非法获利44520元,属数额巨大,其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胡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遇到债务纠纷,债权人主张权利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比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本是处于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却因采取过激行为甚至非法手段讨要债务而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法处罚,得不偿失。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债权人应当运用合理合法的维权手段,切勿为了追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采取非法手段触犯刑法而不自知。法官在此提醒,除了本案这种盗窃行为,以下行为都是非法讨债,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法处罚:
1.以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2.讨债不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
3.违背他人意愿强行闯入他人住宅进行讨债。
4.采取暴力抢夺/抢劫等方式威逼债务人还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