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阿卜杜力瓦斯提·萨力巴依)原告比某与被告尼某于1999年8月合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意见不同等原因存在矛盾,加之交流较少、双方感情越来越淡,相处艰难。为了早日解脱这种痛苦的日子,原告比某向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参与调解,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政府投资盖的富民安居房的使用权成为了双方争执的焦点。原来这些年为了孩子上学,夫妻双方没能存上几个钱,富民安居房是夫妻唯一的财产。
案件焦点:
1.政策性房屋能否分割?国家投资建造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价格怎么定?
2.政策性房屋若要进行分割,获得使用权的一方没有能力补偿另一方,那该如何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
法官经过对双方当事人及家庭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对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和顾虑有了深入的了解后,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案件圆满调解,避免了更多的矛盾。
近年来,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家事矛盾多元化解方式,化解家事纠纷,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避免矛盾升级,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升了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国家为了改善贫困人口生活条件解决安全住房问题而盖的房屋,夫妻双方应都有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