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黄卉 艾海提·买买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个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那么是不是只要喝酒不开车就不会有问题呢?当然不是,这不,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一男子喝酒但没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件。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6日,库某在泽普县某商店与努某等五人一同饮酒,库某自觉不胜酒力,明知努某也饮酒的情况下,以努某酒量好为由,提出让努某驾驶其车辆一起回家,并将车钥匙交由努某,努某驾车搭载库某行使数百米后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努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库某明知努某饮酒的情况下,仍让努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努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款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实践中,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而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机动车出借给他人驾驶的行为。
【法官提醒】“醉驾入刑”至今已有十一年,酒驾醉驾的危害性也已深入人心,但仍有人以酒量好、驾驶技术高心存侥幸心理,视法律为儿戏,酒驾、醉驾时有发生。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务必遵守交规,拒绝酒驾,同时切勿将车辆交由饮酒的人驾驶,如有驾驶员饮酒甚至醉酒,一定要及时制止。牢记事故“杯”(悲)剧,不做千古“醉”(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