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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时间:2022-10-25 11:46:56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 阿米那木·赛达买提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阿米那木·赛达买提)近日,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吐某诉被告梅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依据被告提交的《追加必要共同被告申请书》,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案件顺利调解并履行。

  张某系某水渠工程承建人,被告梅某、李某在张某承建的工程任施工管理人员,两被告代张某雇请吐某,吐某携带自己的挖土机在该水渠工程提供劳务24天,经双方结算,该两被告向原告分次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对剩余的15000元劳务费出具欠条,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吐某将被告梅某、李某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

  该院受理被告梅某、李某提交的追加张某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申请后,对该申请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张某确属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承办法官释明可以追加张某为被告,经原告同意后,该院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经主持调解,原告和追加的被告张某达成了付款协议,张某很快履行付款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但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该案被告梅某、李某申请追加张某为必要共同被告,并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与张某之间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张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并且与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存在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追加被告申请理由成立,张某应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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