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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罚款!

时间:2022-08-31 16:03:3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曹军舰

  当事人隐瞒事实,或伪造证据,或与他人合谋唱“双簧”,或滥用管辖权异议……这些妨碍诉讼的行为,有啥严重后果?会受到什么处罚?

  【案例】

  河南郑州市管城法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平、黄某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黄某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被告黄某娟只能是第三人,应当以黄某平的经常居住地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传唤黄某平到庭进行法庭调查,专门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释明并向被告黄某平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及诚实信用原则。对被告黄某平进行释明后,其依旧坚持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遂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被告黄某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黄某平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中,被罚款人黄某平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而造成诉讼程序的严重拖延、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黄某平罚款10000元。

  【法官说法】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义务。管辖权异议权利是为了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足,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诚信、正当行使此项权利,不得借此实施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迟延或者拖延诉讼的行为,当事人应协助法院有效地进行诉讼。如无正当理由,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什么是妨碍诉讼行为?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主要包括:

  1、在起诉状中虚构事实的;

  2、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

  3、故意隐瞒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骗取法院立案的;

  4、以虚构的事实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抗拒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

  5、伪造管辖联接点,获取有利管辖条件的;

  6、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

  7、故意隐瞒被告真实地址或提供虚假地址的;

  8、伪造、变造身份,冒名参加诉讼或者用虚假的身份参加诉讼的;

  9、提交虚假证据或伪造、变造、隐匿证据的;

  10、干扰证人出庭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恶意拖延诉讼的;

  11、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12、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13、在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14、对自己签名的书证拒不承认,经鉴定为其签名的;

  15、在庭审过程中,涂改、撕毁、污损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的;

  16、对已经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拖延诉讼的;

  17、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作伪证的;

  18、在同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事实故意作出相互矛盾的虚假证言的;

  19、滥用或超越代理权,误导当事人或指使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滥用诉权的;

  20、伪造单位公章、授权委托手续,冒充单位、个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21、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评估报告、虚假鉴定意见书、虚假审计报告的;

  22、其他不诚信诉讼行为妨害诉讼秩序,或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裁判结果的;

  23、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隐瞒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的情形,虚假执行立案的。

  妨碍诉讼行为后果很严重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根据刑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坚决给予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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