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何晓茹 黄丹)现如今,许多人会与他人买卖二手房,但在买卖前,有多少人会对要买卖的房子进行清楚地了解呢?今天,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就结合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大家详细讲解。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韩某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代为销售其名下的一套房产(房价:69万元),次月,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韩某、苏某及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韩某将自己的房产卖给苏某,苏某要在已交定金2万元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支付48万元的房款,剩余的19万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一次性付清,并由苏某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1万余元的中介费。合同签订后,韩某带苏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苏某亦按约将50万元购房款支付给了韩某,并支付了过户费、中介费等相关费用,但韩某却迟迟未等来苏某剩余的19万元房款,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苏某支付剩下的19万元房款和违约金10万元,并主张此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苏某承担。
【案件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苏某称之所以一直未付剩下的19万元房款,是因为自己在装修此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倾斜,并当庭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要求韩某退还已支付的房款、中介费、契税 、装修费、解除合同后过户费等费用共计75万余元,另也要求此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保全由韩某承担,并提供了委托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鉴定结果为:此房屋确实存在倾斜角度,且倾斜角度在现有的情况下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法官根据双方辩证,认为此案的矛盾焦点为:涉案房屋的倾斜程度是否可以进行合法买卖。最终法官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对双方当事人耐心讲解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苏某协助韩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卖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房屋买卖涉及金额较大,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房屋买卖前,多关注房屋结构、质量等问题,对欲买卖的房屋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再出售或购买,以免出现类似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