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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调彩礼纠纷 案结事了促和谐

时间:2023-02-16 10:59:41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哈尼马特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哈尼马特)近年来,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不断,法院成了此类纠纷的“解铃人”。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本是一对亲家,各自的儿女结婚后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到一年,没有婚生子女,因感情不和,被告女儿提出离婚后双方协议离婚。原告赛某要求被告艾某返还彩礼,包含现金10万元及四匹马。但被告认为不是自己家所要的彩礼,是原告方自愿赠与的,双方的孩子离婚都有受损,不愿意返还彩礼。

  案件受理后,为妥善处理纠纷,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承办法官及时在庭前和双方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双方的生活情况,并确认彩礼数额和其他内容,在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及意见,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释法说理,将法律权威的刚性与调解的柔性相结合,引导当事人逐步敞开心扉,最大程度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经过几番拉锯、反复沟通,双方先是针锋相对,到后来的情绪平稳,再到双方协商后,被告同意返还部分彩礼,原告也觉得毕竟是多年的邻居,曾经的亲家,走到今天并非双方长辈的过错,是孩子们的感情不和,不应伤了老交情,愿意拿回一部分彩礼就好。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返还所收彩礼的50%,即5万元现金和2匹马,并当庭给付了3万元,剩余的2万元承诺在一个月内给付完毕,原告也表示同意。就这样双方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得以圆满化解,虽不再是亲家,但也保住了双方多年的邻居情,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提醒:

  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男女双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或缔结后又因矛盾纠纷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持续的,彩礼的处置就成了男女双方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此类案件逐年增多,婚约彩礼纠纷的防范和化解,根本在于大家的思想观念、每个家庭都应当将深厚感情作为缔结婚姻的基础,不应将彩礼轻重作为拿捏和攀比的筹码。处于婚姻缔结中的双方,则需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用心经营,方能长长久久、美满幸福。同时,要让高价、天价彩礼成为全社会共同摒弃的遗风陋俗,让文明新风吹遍每一个角落,浸润每一个人的心田。共筑社会良好风尚,是我们每一个人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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