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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 自始不具有约束力

时间:2022-10-17 09:38:51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

  中视小记者讯 2021年8月,原告衣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家一头4年的奶牛购买了金额为10000元的养殖业保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养殖业保险缴费凭证,原告在该凭证上签字确认。投保13天后,原告的奶牛死亡,某畜牧兽医站出具证明,该奶牛系突然肚子膨胀而死亡。被告以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死亡为由拒绝理赔,原告遂起诉至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保险义务。

  法官说法

  经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未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被告未在向原告出具的养殖业保险缴费凭证中对免责条款(所投保的奶牛有20天的疾病观察期)的详细内容进行载明或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说明。因被告未能证明向原告告知奶牛有20天的观察期,故以保险标的在20天的疾病观察期间死亡为由不予理赔的抗辩该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官寄语

  在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尽可能全面详细了解合同信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更加注意其是否尽到提示义务,所提示或说明的言语文字是否清晰、直白,以降低其风险。格式条款的接收方也应综合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免除或减轻提供方的责任,排除接收方权利或加重接收方责任的情形以及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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