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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鸟成痴起盗心 幡然悔悟免牢狱

时间:2022-09-20 10:50:17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朱善永 张凤群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朱善永 张凤群)爱好花鸟鱼虫本是陶冶情操,但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家住绥棱林业局的居民汪某(化名)痴迷于养鸟,看到他人饲养的鸟漂亮便萌生了据为己有的想法,于是,趁着夜色偷偷将他人养的两只芙蓉鸟(俗称玉鸟)偷走。近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工人街派出所迅速出警、及时调查,依法将涉嫌盗窃的王某抓获。

  2022年9月8日,绥棱分局工人街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王某报警称,自己养的两只芙蓉鸟(俗称玉鸟)被人偷走了。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经询问报警人了解到,王某养的两只芙蓉鸟属于观赏鸟类,两只鸟羽毛颜色鲜艳非常漂亮,王某十分喜欢一直精心饲养。9月8日,王某将装有两只鸟的鸟笼子挂在林业局海都家园自家车库对面的架子上,过了一段时间回去取时,发现两只鸟连同鸟笼子都不见了。由于案发现场没有监控摄像头,办案民警便根据案发时间沿街走访调查、查看附近监控。通过近2个小时的调查,同为海都小区居民的汪某家门前掉落的鲜艳羽毛引起了民警注意。经报警人辨认,极大可能是其饲养的芙蓉鸟的羽毛,因此汪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正当民警即将查找汪某开展工作时,报警人王某给民警打来电话,称汪某来到其家中承认了偷鸟的事实。

  随后,民警立即前往汪某家中,将汪某依法传唤至办案区进行询问。据汪某交代,当晚其在海都小区散步时,看到挂在笼子里的两只芙蓉鸟羽毛颜色鲜艳、罕见,因其痴迷饲养鸟类,便一时起了偷心,趁无人之际,将两只芙蓉鸟和鸟笼一同偷走。到家后,汪某内心忐忑不安,害怕失主报警,便又找到王某家中,承认了自己偷鸟的事实,并承诺一定将鸟和鸟笼归还王某。

  汪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因其情节特别轻微并具有主动投案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汪某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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