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2023年4月10日,贾某与魏某夫妇签订一份租房协议书,约定租用魏某夫妇的房屋用于开服装店,租期为10年,今年7月15日、贾某接到魏某一方通知,该通知说明“原签订的协议无效,限定贾某于2020年8月30日前搬出该房屋,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贾某感觉不可思议,双方刚签订的协议,现对方毫无理由地要求终止协议,遂向魏某讨要说法,双方就此产生矛盾,贾某到山东省禹城市莒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在当事人申请调解后,莒镇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认定此案件为房屋租赁产生的争议。调委会立即研究调解方案,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实际情况,经过研究分析,调解员积极开展工作。7月15日这天,调委会来到贾某所租的服装店处对贾某开展调查,通过调查得知,贾某当时觉得这处沿街房地段好,人也比较多,就决定租他这套房子卖点衣服挣点钱,谁知对方突然通知让其搬走,现在离着合同结束还早,况且自己置办货架、衣服等这些东西也很费事,这么多东西不是说搬就能搬走的。调解员在掌握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后又联系到魏某,向她了解纠纷事实,魏某说,其已于今年4月初与丈夫赵某经判决离婚,该处房屋归魏某所有,因其还要自己抚养两个即将上小学的子女,自己并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父母都在老家,身体不是很好,每年还有一大部分给他们买药和养老的支出,离婚后生活实在是入不敷出,每年六千元的房租收入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遂想收回房屋用来自己做个小生意贴补家用。调解员在了解魏某的情况后向其告知了《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并就双方所签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以魏某要想违约收回房子必须要补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魏某表示目前家庭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在充分了解案件详情的基础上,7月20日,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坐到了调委会办公室接受调解,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贾某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是需要给予一定时间将货物搬出;而魏某表示违约金数额超出了自己的支付能力,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将违约金由5500元降为4000元,并以分期的形式向贾某支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终止签订的租房协议书。贾某于2023年8月底以前将其所有物品及其它财产搬离该房屋,魏某支付贾某违约金4000元,魏某先支付违约金1000元至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调委会把违约金转交给贾某,剩余款项于签订协议半年内付清。
现如今,租赁活动越来越普遍,租赁纠纷也时有发生,房屋租赁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非常常见,但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面对大小不同、难易程度不同的纠纷,调解作为一种方便、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调处此类纠纷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许多矛盾纠纷难以化解,并不是利害关系有多大,大部分是双方仅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而没有考虑到对方的实际困难。本案调解员就是善于运用调解技巧,促使双方理性地协商解决问题,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