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顾元生)近年来,电动车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随意混行至机动车道、闯红灯、逆行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驾驶陋习不仅不文明,而且还非常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电动车驾驶人总以弱势群体自居拒绝赔偿。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彭某驾驶汽车通过路口时绿灯通行,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右侧道路闯红灯过来,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受轻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未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对其车辆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4,650元,保险公司理赔2,000元,彭某自行支付2,650元;另保险公司理赔了陈某的检查费。事后,彭某向陈某主张维修费,陈某认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属于弱势群体,而且其身心都受到了伤害,没让彭某赔偿就已经不错了,不可能向彭某赔偿维修费。双方协商未果,彭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未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因车辆损失产生的维修费,保险公司已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部分,应按照双方过错比例予以分担,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遂判决陈某向彭某支付车辆维修费1,85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抗辩“事故认定书不是人民法院判决划分责任的依据,电动车属于弱势群体,不能让电动车承担主要责任”,本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合法合理,被告未提供其他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案涉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该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做到遵法守法,避免发生类似事件。作为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通行,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人,均应依规守矩,摈弃“谁弱谁有理”的传统思想,树立“违法者担责”的意识,谁也不能凌驾于交通法规之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