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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应尊重未成年人子女意愿

时间:2023-06-26 12:21:36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图妮萨古丽·亚科普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图妮萨古丽·亚科普)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阿某与被告艾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扎某随艾某一起生活,而在实际履行当中艾某与扎某发生冲突,扎某跟随阿某生活,从孩子生活、教育、成长等角度出发,阿某多次与艾某沟通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均遭到艾某的拒绝,无奈之下,阿某将艾某诉讼至伽师县人民法院,请求将婚生子扎某变更为阿某抚养。

  法院审理

  本案中,扎某已经年满13周岁,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已经向法院明确表示愿意与阿某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故阿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仅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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