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视小记者官网 小记者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严打在即 净网时代即将进入新的纪元

时间:2023-06-20 10:13:15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袁文强 张敏

  法治报道讯(袁文强 张敏)针对互联网络日益严重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202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三方面,追究网络上出现的利用网络平台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网络暴力案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时下,在我们身处的这个波澜壮阔的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出自己的声音。互联网也让我们每一个人的声音都有一种被看见的可能。

  用积极、健康的心态,参与到网络正能量的传播。使用法律武器维护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社团组织、每一个经济实体,不再成为下一个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知法、守法,理性使用网络传播,坚决不做下一个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实施者。

  为什么网上总有那么一部分人,非要那么苛刻、甚至阴毒地去攻击他人的权利?试问,到底是谁给了他们这种权利,他们又践踏了谁的权利?

  从线下的问题到线上的发声,再从线上的发声到线下的影响。网络暴力这个问题,就像我们每时每刻都需要呼吸的空气一样,时刻相伴、如影随形。

  法治报道淮海经济区办事处袁主任说:“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网络空间安全,多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工信部等多个部门多次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专项行动,与网络犯罪和不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就像韭菜一样,割完一茬又长一茬。”

  “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涉及的用户越来越多,其隐蔽性、欺骗性也越来越强,呈现出跨区域、跨行业、跨平台的态势。需要司法机关、网络主体、各企业以及每个社会成员的合作与共享,从源头上遏制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形成发展和演变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同时也有着其自身的网络技术的烙印和特征。应对网络犯罪带来的挑战,需要坚持惩治犯罪和促进网络社会发展相统一,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参与,携手合作,走综合治理的道路。”

  202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

  第一、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 

  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感,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第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线下滋扰行为。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依法做好民事维权工作。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第三、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 

  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

  (3)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对于网络侮辱、诽谤以及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他罪名处理的网络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网络暴力案件立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

  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完善综合治理措施 

  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针对相关网暴信息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的现实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通过媒体公开道歉等方式,实现对被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强化衔接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统一对网络暴力行为定性和案件处理程序的认识,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

  做好法治宣传。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适时发布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向社会明确传导“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立足执法司法职能,在依法办理涉网络暴力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做实诉源治理,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促进网络暴力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透过征求意见稿,不难看出,国家司法机关对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对网络暴力综合治理以期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愿望。

  互联网是一个创新的时代,互联网模糊了网上网下的界限,这就要求我们紧跟互联网的发展步伐,时刻掌握网络犯罪的新形态、新动向,迫切需要形成:落实网络源头责任、提升网警监督职能、加大网暴打击力度、从严从快检审判结。通过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形成长期的打击网络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必将提升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效能。

  使网络空间清明气正、社会风气正义道德。如是:

  对减少社会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夯实基础;

  对倡导公民积极参与网络治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遵守网络发声的法律意识感,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对全社会倡导正义道德,揭露和打击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促进社会公正诚信,树立正义道德观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举措;

  对保障公民合法生命财产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起到保驾护航的法治作用;

  对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推进法治建设,为社会长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

  由此可见,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即将启动的‘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动,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倡导社会正义道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联动治理互联网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必将推动中国净网工程进入新的纪元。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黑龙江宝清县:赏芝樱花海 品美食小吃
黑龙江宝清县:赏芝樱
种下甜蜜桃 结出“致富果”
种下甜蜜桃 结出“致富
六安城关镇开展消防疏散应急演练
六安城关镇开展消防疏
发展观赏鱼经济 锦鲤“游”出致富路
发展观赏鱼经济 锦鲤“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版权所有 中视小记者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 10039517号
电话:010-53661027
邮箱:zsxjzg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