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阿布拉江·土尔迪)日前,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企业财物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阿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托某(另案处理)和杜某计划实施盗窃,驾驶杜某的新Q20XX号小型车,行驶到伽师县工业园区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附近,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攀爬围墙进入公司库房,切割公司120X4标准的铜芯电缆线,将电缆线装载杜某的车辆后,带到伽师县江巴孜乡辖区的某废品收购站,以每公斤51元价格卖出,非法获利3855元。事后被告人杜某分赃2055元,托某分赃1800元。伽师县价格认定中心将被盗的铜芯电缆线市场价格认定为9750.65元。
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杜某和阿某采取同样手段再次盗窃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120X4标准的铜芯电缆线,非法获利4855元。事后被告人杜某分赃3855元,阿某分赃1000元。伽师县价格认定中心将被盗的铜芯电缆线市场价格认定为11047.4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阿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杜某、阿某盗窃的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积极参与了盗窃电缆线并销赃,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近年来,伽师县人民法院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打击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坚持惩罚犯罪和挽回损失并重,耐心细致做好工作,使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退赔企业损失,最大限度的追回受损企业的财产,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获得企业员工和广大股东的高度赞扬。
以“慎”为纲,营造宽松有序环境。依法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中的创新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禁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严格规范企业涉案财产处理。
以“快”为先,营造高效便捷环境。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线上开庭、网上调解等职能化服务方式,实现跨域解纷、全流程解纷、指尖解纷;开设“绿色通道”,优先登记、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涉企案件,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强化流程管理机制,提升审判质量。动态跟踪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运行情况,建立“日反馈、周通报、月考核、季分析”常态化流程管理机制,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双提高。
今后,伽师县人民法院将严厉打击损害企业利益违法犯罪,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恶意阻碍生产、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等破坏营商环境、妨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密切防范各类涉企违法犯罪,积极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有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