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张敏)临近五一假期,最近网络上出现“5月1日起,社保代缴违法”,“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怎么处理”、“举报最高可获10万元”等消息,原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在5月1日生效实施,该《办法》加大了对社会上一些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虚构劳动关系通过代缴、挂靠等方式参加社会保险,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保证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2023年5月1日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该《办法》于2023年1月17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公布,内容分为:总则、举报范围、接收和受理、办理、归档和报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2023年5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办法》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对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类型:
一、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三、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行政争议处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信访等途径解决或者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案件处理制度,确定:“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工作原则,明确工作权限: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有权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权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有权询问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佐证。有权要求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开放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提供有关信息数据。有权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办法》细化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工作流程: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的,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提前通知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可以现场下达检查通知;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查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结果处理:(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督促整改;
(二)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社会公众的举报途径:通过12333或者其他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现场等渠道接收举报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收举报事项举报渠道。《办法》也规定了举报行为挽回或者减少社会保险基重大损失的,应当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金额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