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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需谨慎 “防火防盗防闺蜜”

时间:2023-04-24 15:23:19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 谢玲玲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谢玲玲)“防火防盗防闺蜜”本是一句玩笑话,但让苏某没想到的是,这话在她身上却成了真。自己以为的好闺蜜,竟盗走自己数万元...近期,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理了一起闺蜜盗窃案件,可见在选择朋友时一定要谨慎。

  【基本案情】

  受害人苏某(20岁)、被告人阿某(20岁)、热某(20岁)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三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2021年10月,苏某与阿某、热某一起去美甲店做美甲,到店后阿某、热某趁苏某在小隔间做美甲期间,以为其保管手机为由盗走苏某微信账户里的30000元。

  几天后,阿某、热某看到闺蜜苏某没有发现微信账户中的异常,暗自窃喜,再次以给苏某手机充电为由盗走微信账户里的30000元。

  【法院裁判】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阿某、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阿某、热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各判处罚金20000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官提示】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支付越来越发达,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移动支付平台也越来越普及,在方便生活的同时安全意识要放在第一位。同时强调,在交友时要保持警惕意识,犯罪分子常利用“熟人”身份实施盗窃,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手机、银行卡等私人物品和个人信息,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不法分子也不要抱有不劳而获的心理,触碰法律底线,断送自己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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