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房屋买卖这件事,无论对于买方还是卖方都很重要。可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稍不留神,便可能会摊上一些“糟心事”。花费了大半辈子积蓄,少则上百万,多则上千万的房屋交易款已全部支付给出卖人,却发现房屋产权迟迟过不了户,此时,房屋买受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原告王某与被告买某、苏某(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协商后,两被告同意将其坐落在新疆巴楚县城某处的房产及所有附着物转让给原告。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房产及所有附着物以13万元转让给原告,并约定原告支付购房款6.8万元后,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过户手续完成后原告支付完成剩余房款。协议签订当天,被告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管理使用。
2019年12月,原告按约定陆续向被告支付房款6.8万元后,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虽口头答应同意原告的请求,但一直未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遂向巴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买某、苏某将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过户至原告王某名下。判决生效后,被告仍然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2022年7月,王某向巴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巴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买某、苏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考虑到纠纷只有处理好了,才能让真正化解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下,被执行人最终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将案涉房屋成功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某名下。
虽然该案属于行为执行案件,执行难度大。但在执行法官释法说理下,该案件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用时不到60天,做到了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法官提醒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虽然购买了房屋,但迟迟未进行产权变更。实际上,未办理过户手续,会引起很多的风险和纠纷。房屋购买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对方不配合,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要求卖方及时履行过户义务,避免日后出现风险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