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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县法院:债务已转让 欠款到底谁来付

时间:2022-12-27 03:50:06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钱淑婷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钱淑婷)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状告被告吴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请被告吴某支付基础开挖、回填工程机械劳务费336652元。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

  被告:吴某

  2021年3月,张某、吴某在塔县某项目建立劳务关系,签订《土方承包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基槽土方开挖、回填机械租赁及劳务。2021年11月1日双方结算后劳务费共计388690元,期间在2021年5月,被告吴某向原告张某支付了52038元,双方口头约定,剩余费用在年底支付完毕。

  原告张某诉称,其已经按照与被告吴某签订的《土方承包合同》,完成了对施工场地范围内基础土方开挖、转运工作,双方也已结算,被告应该按照约定付款。

  被告吴某辩称:对原告张某的起诉没有意见,但是2022年其前往塔县开工的时候,甲方就不让自己干了,甲方当时补偿了自己的损失,关于原告张某挖掘机的费用约定由甲方来付。签了《退场协议》自己就回家了,故这个费用应该由甲方来支付。

  原告张某称,其与甲方没有关系,他与被告吴某签订的《土方承包合同》,也是与被告进行的结算,所以该笔欠款应该由被告吴某支付。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与甲方签订的《退场协议》将挖掘机费用的转移,因原告张某未参与签订,故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一次性支付基础开挖、回填的机械使用产生的欠款336652元。

  该案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后,经过法官释法析理,被告吴某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吴某之所以不付款主要是因为:被告认为债务已转移,故他无需向原告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被告吴某与甲方签订的《退场协议》将挖掘机费用的转移,因原告张某未参与签订,故对原告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转让债务的行为不成立,被告吴某应当承担起继续付款的责任。

  【法官告诫】

  在债务转让时,一定不要私自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签订转让协议的应通知债权人;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的,则债务转让协议无效,就要在诉讼中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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