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曹军舰 陈伟霞)“本人在校斗腕比赛千场无对手,诚邀各路豪杰前来切磋交流”此乃张某百度贴吧“英雄帖”。李某看后跃跃欲试,遂加其QQ好友相约斗腕。公园一石凳两人“开战”,全力博弈战犹酣,前三局比赛用右手,张某一胜两负处下风,第四局提出换左手,铆足干劲挽回“颜面”。两人摆开阵势又开战,僵持约30秒时,张某一声惨叫,紧急送医诊断为,左侧肱骨骨折,花医疗费、护理费等9万元,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张某诉称:李某斗腕过程中,突然恶意发力致我受伤。
李某辩称:摆擂斗腕出于自愿,功夫高低风险自担。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斗腕是一种常见的娱乐型竞技活动,具有对抗性和一定危险性。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设擂挑战该项活动,应当对其可能造成的损害和风险有所预见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且无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作为成年人要当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加攀岩、篮球比赛等具有一定对抗性、挑战性的竞技活动时,一定要充分评估风险,考虑竞技实际情况最大限度保护竞技安全以免发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