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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把租赁的汽车私自卖给别人 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2-11-29 13:52:30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艾力江·图尔荪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艾力江·图尔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给现代生活带来极大方便,一出门却能够得到各种各样的便利服务。汽车租赁作为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居民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的交通方式,但大家知不知道把租来的汽车故意卖给别人是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诈骗案,以犯诈骗罪判处4被告人分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并将租赁后被出售的三辆车追回返还给车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7日至23日间,被告人库某、麦某、玉某、阿某等4人事先预谋,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与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分别租了东风风光(鉴定价格为6.5万元)、大众CC车(鉴定价格为8.1万元)、现代朗动(鉴定价格为3.75万元)等三辆汽车后,被告人一起开到喀什市,将以上三辆汽车低价卖给喀什市二手车交易行的老板郑某,被告人把车款用于自己的生活消费挥霍。不到一个星期时间,四名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证、租赁汽车,获得了不少数目的利益,涉案金额高达18.35万元。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以上租车人突然失联,发现情况不妙,后经查询得知自己租给的三辆车竟然已经易主,直至此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才知自己上当受骗,随即报警,破案后,以上三辆车从买收人的手中追回已返还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库某等四名被告无视国法,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伪造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自愿认罪认罚,已恢复损失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要遵守诚信原则,把租来的车擅自故意卖给他人是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切勿利令智昏玩火自焚。同时,在消费者购车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渠道、确保资料齐全、真实后再交易,切忌为图一时便利简化流程,给自身带来风险隐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条释义】

  “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本法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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