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鼻祖 皋陶
皋陶,被奉为中国司法鼻祖,曾经被舜任命为掌管刑法的“理官”,以正直闻名天下。皋陶的主要功绩有制定刑法和教育,帮助尧、舜、禹推行“五刑”、“五教”。用独角兽獬豸治狱,坚持公正;刑教兼施,使社会和谐,天下大治。
皋陶法律思想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德法结合,即道德与法律结合、德治与法治结合,“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就说明了这个道理;二是民本思想,即强调重民、爱民、惠民,关注民生,听取民意,“安民则惠,黎民怀之”“天聪明,自我民聪明”等即说明此理;三是司法公正,公平公正是皋陶司法的终极目标,獬豸断狱的故事实质上是神化了皋陶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断案如神的司法活动;四是天人合一,皋陶所言“天秩有礼”“天命有德”“天讨有罪”等实际上是张扬了自然秩序天与人间秩序的神秘统一性,认为后者当以前者为法才是正常健康的。
皋陶是上古时期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上古四圣”之一,史学界公认的“司法鼻祖”。皋陶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是留给后人宝贵的精神文化遗产。皋陶思想是儒家学术思想的重要源头之一,其主体“法治”和“德治”与今天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着历史渊源关系。
皋陶的主要功绩:制定刑法和教育,帮助尧舜禹推行“五刑”、“五教”。用独角兽獬豸治狱,坚持公正;刑教兼施,要求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使社会和谐,天下大治。虽然史学家评价皋陶时莫衷一是,但作为“中国法律鼻祖”的认识,却是出奇的一致。
皋陶,与尧、舜、禹同为“上古四圣”,是舜帝执政时期的士师,相当于国家司法长官。皋陶又是上古时期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界和司法界公认为“司法鼻祖”,他的“法治”、“德治”思想,与今天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着历史渊源关系,皋陶文化中的司法活动与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着重要影响。皋陶还被后人神话为狱神,他辅佐夏禹理政、治水和发展生产,并为融合夷夏和后来中华民族的形成作出巨大贡献。
提出以法治国理念第一人:管仲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由举措而已”。《管子校注·明法解第四十六》中如是之说。
管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以法治国”理念的人。他将国家治理与法家思想高度的统一起来,认为以法治国,可以有效地统一政令,无论施政、治理,都不过是“举措而已”。
管仲是春秋时期的政治家、哲学家、经济学家和军事家,并且是那个时代的法家代表人物。他因为协助齐桓公,大胆改革,使得齐国“公霸诸侯,一匡天下”,他被誉为“华夏第一相”。他名震古今,光芒耀映千秋。
管仲出道,不能不提他与鲍叔牙的伟大友谊。两人因求学、经商走到一起,结下深厚的情谊,也因为才华出众,分别被齐国公子纠和公子小白相中。管仲跟帮公子纠,鲍叔牙服伺公子小白。各伺其主,其主对立,他们却不伤感情,十分难得。后来,齐国内乱,公子小白捷足先登,当上齐国国君,这就是大名鼎鼎的齐桓公。
齐桓公为了治理国家,重用贤能,放下成见,采纳了鲍叔牙的建议,任管仲为相。
管仲为国家兴,不拘小节,不畏人言,在齐桓公的大力支持下,对齐国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多管齐下,史称“管仲改革”,齐国渐渐壮大,直至“雄霸天下”,成为春秋时期最强大的国家。“华夏第一相”实至名归。
管仲是春秋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他主张“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
《管子校注·明法解第四十六》中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由举措而已”。
管仲提出以法治国思想,不仅是其法家思想的升华和融会贯通,更是他洞察时代大背景下关于国家治理的深思熟虑的思想总结。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大变革时期。“诸侯不朝,王命不行”。周王朝走向衰落,诸侯国群起,大小国之间的战争以及合纵连横不断。诸侯国之间的丛林法则就是,“适者生存,强者号令”。
管仲顺应时代,先从国内做起。一国不强,何以立身。而要国强,就需要有秩序,有制度,有法令。管仲先有理论,后有实践,他遇到了能成大事的人物齐桓公,结果他成功了。齐国的发展,突飞猛进,一支独秀,“公霸诸侯,一匡天下”。
管仲的一生,波澜壮阔,他遇到了齐桓公,得以大展宏图,善始善终,功成名就。
管仲、鲍叔牙之后,晚年的齐桓公昏庸无度,没有听从两位贤相的劝荐,任用小人易牙、竖刁,齐国开始走向衰弱,雄霸天下的局面一去不复返。
平乱求治构建秩序 墨子
墨子(前468年-前376年)是战国著名思想家、政治家。春秋末战国初期鲁国人。提出了“兼爱”“非攻”“尚贤”等观点,创立墨家学说,并有《墨子》一书传世。强调“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
墨子的治国法律思想主要围绕着平乱求治,欲构建秩序社会。文章从四个方面对之进行了阐述。一是从法哲学层面分析社会动乱的总根源是“不相爱”、“罪生于别,乱息于兼”,提出“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方案;二是从礼法制度层面分析社会动乱的原因是“异义”、“无政长”,提出“法天”、“尚同”、“明鬼”的社会控制三法,维护原始宗教信仰,建立强力政府以“一同天下义”;三是从吏治层面分析社会动乱的原因是为政者不贤达,提出创建“尚贤”为政的新社会秩序;四是从法的价值取向“利民”角度分析社会动乱的原因是民之“三患”,提出“强力非命”治“三患”的民生论。在中国古代法律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法经》李悝
李悝(前455年-前395年),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著有《法经》一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土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是中国变法之始,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李悝任魏文侯相时,主持变法,他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成的《法经》,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其“重农”与“法治”结合的思想对商鞅、韩非影响极大。
李悝任魏文侯相时,在政治上,选贤任能,赏罚严明。李悝主张废止世袭贵族特权,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名言。李悝将无功而食禄者称为淫民,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腐朽落后的世袭制度的挑战。由于废除世袭制度,一批于国家无用且有害的特权阶层的人物被赶出政治舞台,一些出身于一般地主阶层的人,可因战功或因其才能而跻身政界,此举实际开创了地主阶级对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为以后封建制代替奴隶制开辟道路。这样改革的结果,大大削弱了魏国的“世卿世禄”制度,以后的封君在封国食邑内没有治民之权,只衣食租税;官吏制度有所改善,政治情况较好。
李悝任魏文侯相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尽地力”、“平籴法”(《汉书·食货志》有较详细的记载)。简单说来,尽地力就是统一分配农民耕地,督促农民勤于耕作,增加生产。平籴法是国家在丰收时平价收购粮食储存,发生饥荒时又平价卖给农民,取有余以补不足,以防谷物甚贵而扰民,或甚贱而伤农。此法的实行,极大地促进了魏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使魏国因此而富强。
李悝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
司马迁说:“魏用李悝尽地力,为强君。”班固称李悝“富国强兵”。这些记载都表明,文侯时魏能走上富强之路,李悝曾作出很大贡献。
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是中国变法之始,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时便对其他各国震动很大,从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变法,为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铺平了道路。后来著名的商鞅变法、吴起变法等,无不受到李悝变法的影响。
《法经》分6篇,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和《具律》。
《法经》的编订,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
倡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人:商鞅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战国时代政治家、改革家,法家代表人物,姬姓公孙氏,名鞅,卫国(今河南安阳市内黄梁庄镇一带)人。其祖姬姓,卫国国君后裔,故称为卫鞅,又称公孙鞅。后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获封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故称之为商鞅。商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主张对平民与贵族平等适用刑法的思想家。
商鞅年轻时喜欢刑名法术之学,受李悝、吴起的影响很大。他向尸佼学习杂家学说,后侍奉魏国国相公叔痤任中庶子。公叔痤病重时向魏惠王推荐商鞅,说:“商鞅年轻有才,可以担任国相治理国家”,又对魏惠王说:“主公如果不用商鞅,一定要杀掉他,不要让他投奔别国。”魏惠王认为公叔痤已经病入膏肓,语无伦次,于是皆不采纳。公叔痤转而让商鞅赶紧离开魏国,商鞅明白魏惠王不采纳公叔痤用他之言,也不会采纳杀他之言,所以并没有立即离开魏国。秦国的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并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建立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
商鞅通过变法将秦国改造成富裕强大之国,史称商鞅变法。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公元前221年)商鞅在秦国进行的两次政治改革,是中国战国时期各国改革中最彻底的改革。政治上,商鞅改革了秦国户籍、军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税收、度量衡以及民风民俗,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经济上商鞅主张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军事上商鞅作为统帅率领秦军收复了河西。后来由于商鞅作法自毙而遭到五马分尸,但秦惠王和他的子孙都继续实行其新法,为后来秦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后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商鞅及其变法对法家学派有着深远的影响,司马迁著《史記》時,为商鞅单独立《商君列传》。
亚圣 荀子
荀子(前313年-前238年)名况,战国时期赵国人,著名思想家,教育家。他提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等法治观点,认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荀子的法律思想具有以礼为主,礼法统一,以儒为主,儒法合流的特点。
荀子作为先秦后期儒家泰斗,是集儒家之大成者、博采百家之长者的“亚圣”。他学识渊博,主张礼法并重;主张尊王、举贤能;主张法后王、讲礼法。其中的法治思想,对新时代仍有借鉴意义,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创新。
荀子说,“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君道》)意思是说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开头;君子才是法治的本原。所以有了君子,法律即使简略,也足够用在一切方面了;如果没有君子,法律即使完备,也会失去先后的实施次序,不能应付事情的各种变化,完全混乱了。“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王制》)意思是良好的法律制度而产生动乱是有过这种情况的;有了德才兼备的君子而国家动乱的,从古到今,还不曾听说过。荀子认为治理的关键是法律运用者做得如何,也就是君子存在不存在。
集法、术、势三大学说于一身:韩非
“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说出整句话的人名叫嬴政,是中国历史上大名鼎鼎的秦始皇,那么究竟是谁受到秦始皇如此推崇。
此人名叫韩非,又称韩非子,战国末期韩国人,是先秦时代的法家学说的代表性人物。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以及慎到的“势”法家三大学说被韩非集于一身,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在韩非生活的年代,韩国国力日益削弱,出于爱国之情,韩非多次上书韩王,针砭时弊,力主变法图强,但均未被采纳。
报国无望,心灰意冷的韩非开始著书立说,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储说》《外储说》《说林》《说难》等著作。他的这些思想在韩国未能引起一丝波澜,却被秦国所看重,深受秦始皇的喜爱。
为了与心中的这位偶像见面,秦始皇下令大军进攻韩国,指名点姓要求以韩非为使臣来秦国,才会罢兵休战。
于是法家奇才韩非与秦始皇的会面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开始了。
这场会面结局却是一场悲剧,因为受到同门师兄弟李斯的陷害,韩非最终客死秦国。
但他的思想精髓却成为秦国统一天下的理论基础,并且对中国日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韩非子》现存五十五篇,共十余万字,是后人整理他的思想著作汇编而成,其中透射出的真知灼见在今天依旧引人深思。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与儒家所言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观点不同,在韩非看来,法律的公正性至高无上,即便是高官司权贵也不可徇私情,故此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了不分贵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
法律的公平公正,在现代社会是最基本的法律底线,可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权贵蔑视法律,知法犯法的事情屡有发生。
韩非的认知中,这等行为无异于对法律的最大亵渎,失去公正性的法又凭什么去约束臣民,又凭什么让百姓信服。所以,应该把所有人都置于法律之下,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
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韩非子·饰邪》
一个国家拥有稳定的法律体系,就像家庭中必须有固定的产业一样重要,即便遭遇重大的灾祸,也不至于使国家灭亡。
纵观中外历史长河,有多少国家因为法纪崩坏最终导致国家灭亡,唐代藩镇割据,中央法度不能实行;北宋新旧党政,致使国家大法朝令夕改;明代末期阉宦掌权,贪官污吏遍布天下,明初的反贪腐等诸般律法不得执行……
祸难生于邪心,邪心诱于可欲。——《韩非子·解老》
关于人的天性,儒家的孔子、孟子和荀子都有一套自己的观点;孔子并没有直接的回答这个问题,只说了“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而孟子提出“性善论”,荀子认为“人性恶”。韩非师承荀子,继承了荀子“性恶论”的这一观点。
韩非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商人为了追求利益不怕劳累辛苦在天下间行走,渔民为了利益可以冒着风险逆流而上去打鱼。所以人性是经受不住考验的,应当用法律束缚人的行为,把人性中“恶”的一面拘禁起来。
这一点与近代社会中的一些观念不谋而合,而韩非早在2000多年前便认识到了这一点。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韩非子·五蠹》
韩非承继商鞅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思想,持历史进化观念,认为时代是不断发展前进的,时移世易,过去的事物不适用于现在,强烈反对儒家恢复“三代之治”“法先王”的理念。强调顺应历史潮流,从实际出发,才能真正找到适合治理国家的方式。一千多年以后的王安石提出的“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三不足,或许就是来源于韩非的思想吧!
北宋变法 王安石
王安石(1021年-1086年),字介甫,号半山,临川人,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改革家。曾有“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等言。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社会改革运动,史称“王安石变法”。
庆历新政失败后,宋朝严重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并未缓和,积贫积弱的局面仍在向前发展,朝廷内外危机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声在一度沉寂之后,很快又高涨起来。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进京述职,作《上仁宗皇帝言事书》,系统地提出了变法主张,主张对宋初以来的法度进行全盘改革,革除宋朝存在的积弊,扭转积贫积弱的局势,建议朝廷改革取士、重视人才,请求立即实现对法度的变革。但没被仁宗采纳。
治平四年(1067年),久慕王安石之名的宋神宗即位。宋神宗希望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消除弊病,克服统治危机,遂起用王安石为江宁知府,旋即诏为翰林学士兼侍讲,非常信任和器重王安石。
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王安石再次提出全面改革的想法,指出“治国之道,首先要效法先代,革新现有法度”,并勉励神宗效法尧舜,简明法制。王安石认为,北宋国家贫苦的症结,不在于开支过多,而在于生产过少;农民之所以贫苦和不能从事生产,一方面是由于官僚富豪兼并了大量土地,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把繁重的徭役加在农民身上。
因此,最好的理财富国之路,是依靠天下所有的劳动力去开发自然资源,是积极开源而不是消极节流。王安石随后上《本朝百年无事札子》,阐释宋初百余年间太平无事的情况与原因,指出当时危机四伏的社会问题,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所建树,认为“大有为之时,正在今日”。神宗采纳王安石的相关主张,并要求其尽心辅佐。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王安石提出当务之急在于改变风俗、确立法度,提议变法,神宗赞同。为指导变法的实施,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统筹财政。同年四月,遣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熙宁三年(1070年),颁布募役法、保甲法。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方田均税法,改革科举制度,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
戊戌变法
戊戌变法(别称:百日维新、维新变法、维新运动,1898年6月11日-1898年9月21日)是晚清时期维新派人士通过光绪帝进行倡导学习西方,提倡科学文化,改革政治、教育制度,发展农、工、商业等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
其因损害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利益,而遭到强烈抵制与反对,因此1898年9月21日慈禧发动戊戌政变,导致变法失败(历时103天)。戊戌变法是一次具有爱国救亡意义的变法维新运动,对社会进步和思想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戊戌变法的直接原因是马关条约的签订。1895年4月,日本逼签《马关条约》的消息传到北京,在康有为、梁启超等的组织发动下在北京应试的1300多名举人联名上书光绪帝,痛陈民族危亡的严峻形势,提出拒和、迁都、练兵、变法的主张,史称“公车上书”。但上书因顽固派的阻挠而没有送到光绪帝的手中。
1897年冬,德国出兵强占胶州湾。在严重民族危机的激发下,维新变法运动迅速高涨。康有为上书光绪帝,指出形势迫在眉睫,如果再不变法,不但国亡民危,就是皇帝想做老百姓都要做不成了。后来,光绪帝接见康有为,表示不做“亡国之君”,让康有为全面筹划变法。
戊戌变法1898年1月29日,康有为上《应诏统筹全局折》,4月,康有为、梁启超在北京发起成立保国会。
1898年4月,康有为同梁启超在北京发起成立保国会。
1898年6月11日,光绪帝颁布了“明定国是”诏书,变法正式开始。变法期间,光绪帝先后发布上百道变法诏令,除旧布新。
1898年6月16日,慈禧太后迫使光绪连下三谕,控制了人事任免和京津地区的军政大权,准备发动政变。
1898年9月21日,凌晨,慈禧太后突然从颐和园赶回紫禁城,直入光绪皇帝寝宫,将光绪皇帝囚禁于中南海瀛台;然后发布训政诏书,再次临朝“训政”,“戊戌变法”失败。戊戌政变后,慈禧太后下令捕杀在逃的康有为、梁启超;逮捕谭嗣同、杨深秀、林旭、杨锐、刘光第、康广仁、徐致靖、张荫桓等人。
1898年9月24日,刚毅奉太后谕令开始搜捕四军机章京等变法份子。杨锐、林旭当日被捕。刘光第投案自首。杨深秀因诘问慈禧太后为何罢黜光绪帝,在闻喜会馆住处被捕。
1898年9月25日,谭嗣同在浏阳会馆被捕。
1898年9月28日,在北京菜市口将谭嗣同、杨锐、刘光第、林旭、杨深秀、康广仁六人杀害;徐致靖处以永远监禁;张荫桓被遣戍新疆。所有新政措施,除7月开办的京师大学堂(今北京大学)外,全部都被废止。
戊戌变法作为近代中国的一次资产阶级性质的改良运动,具有进步意义。虽然被慈禧太后扼杀了,但也为13年之后爆发的辛亥革命打下了思想基础。
历史就是这样。大凡改革,皆有风险,甚至会送上举家连族的性命。历史上著名的改革家,有多少像管仲这样,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屈原,怀才不遇,以死殉国;商鞅改革触动贵族势力,被车裂,全族被杀;王安石被罢相,被流放,客死他乡……
当下我国法治思想注重公平正义,强调法律运用的作用,可以用这么个形象的比喻说明,群众违法好比是污染了水,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个危害性更大。这一思想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和时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是高度一致的,不能因为人的因素,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党的会议多次讲,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一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抓法治就是促和谐,促和谐就是兴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