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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调解促履行 原告撤诉止纷争

时间:2022-09-23 11:19:46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马吾力牙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马吾力牙)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买卖合同引起的返还定金纠纷案,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据悉,2021年4月15日,原告周某与被告某机械厂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洗涤机械设备共4台,价格合计为150000元,并由原告周某当场交付定金10000元,但合同并未约定交货及付款时间。之后被告通过微信及电话等方式多次催促原告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并提货,但原告一直表示暂等一些时间。后于2022年5月25日被告表示因原告一直未支付货款也未提货,现设备价格上涨,要求原告在本来货款150000元的基础上加价6000元,原告表示价格太高,双方协商不成发生争议,原告因被告私自涨价违反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退还定金20000元。

  该院立案庭收到案件后,通过电话充分了解情况,耐心为双方当事人分析了案情及诉讼的成本。因案件标的不大,且双方都在外地近期无法返回,案件承办人便通过电话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考虑到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且被告确实存在私自涨价的情形,因此案件承办人给被告做工作,说明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受合同约束,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能私自变更,否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同时,案件承办人向原告说明,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可根据情况随时履行,但不能因此而拖延时间,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其确实在积极沟通,并多次催促原告提货支付价款的事实,现合同签订已超过一年原告都未支付货款也未提货,加之市场情况的变化,价格上涨是有可能的,对此原告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案件承办人的几番耐心调解,双方都愿意妥协让步,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原告放弃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退还原定金10000元,就此双方的纠纷得到一次性化解。

  木垒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巧用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了解案情、沟通调解,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及司法资源。不断加大纠纷调解力度,通过情理法有机融合,促使矛盾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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