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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遭企业辞退 法律援助中心来相助

时间:2022-09-05 09:39:58  来源:中视小记者  作者:贾迎迎 杨淑翠

  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贾迎迎 杨淑翠)李某自2022年2月入职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某公司上班期间,工作勤勤恳恳,服从公司安排,加班加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5月中旬,李某接到公司的微信通知得知自己被辞退,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也未予结清,这令李某非常懊恼。疫情期间就业难的问题普遍存在,李某的工资是家庭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某公司突然辞退行为让李某家庭陷入困境,也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经人指点,李某来到山东省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经了解得知李某是外出务工人员,一家五口靠李某在外打工收入维持生活,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适用家庭经济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为李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的徐光刚、杨淑翠律师办理案件。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李某,详细了解案情,积极调查取证,帮李某收集到考勤表、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并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制定具体办案思路。随后,承办律师代理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李某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违法辞退赔偿金等损失赔偿。经劳动仲裁委审理,最终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12600元。因仲裁裁决对赔偿金未予支持,李某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李某再次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再次为李某提供援助,指派熟悉案情的徐光刚、杨淑翠律师办理案件。在庭审中两位律师据理力争,对李某的诉讼请求进行有理有利的分析辩驳,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发表“依照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已经有初步证据证实用人单位存在辞退劳动者的事实,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合法合理辞退李某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代理意见,并援引类似案件的司法判例。案件经法院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与劳动关系有关所有款项共15500元。某公司当场一次性支付。

  李某对法律援助结果非常满意,为表达对承办律师的感激之情,李某专门将一面写有“明辨法理 匡正事非”的锦旗送到承办律师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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