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小记者讯(通讯员 梁红柳)2012年11月初,被告甲某因在一乡镇护边住宅房项目工程用工需要,向原告乙某提出用工聘用,约定工程完工后付完工程劳务款,但被告甲某多次以没钱,拒绝支付劳务款,故原告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甲某支付劳务费54400元,以及支付自2012年12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审理情况】
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按法律程序依法向原告乙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指南等等一系法律文书,并告之原、被告本案于2022年8月22日10点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8月22日10点30分开庭时,丙拿着自己写好的授权委托书到庭参加诉讼。经查,丙系原告乙某的朋友,因乙某在喀什某个矿山工地上干活,让丙自己写一份委托来法院开庭。
【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的相关规定,不具有代理资格。法官当庭多次联系原告乙某,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因此,本案按原告乙某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法官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上述第二款的解释是: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中的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故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
法院开庭审理是一个庄重而严肃的过程,不是小孩子在过家家,法律也不是儿戏,因此,在当事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庭的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人不仅原、被告要自己亲自授权,而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范围。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己承担。 |